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9/10/18 15:55:10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或为了家庭利益而对外产生债务,这些债务往往是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合同之债,对于这些债务现有的法律,尤其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即夫妻共同债务人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但司法实践中,笔者就遇到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并非因合同纠纷,而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夫妻另一方肯定认为侵权者并非自己,因此,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笔者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就是个人债务,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上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标准,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均从中受益。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非常普通,比如购房、购车等,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往往指共同经营企业,而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指夫妻一方对所负债务另一方系明知或同意的。如此看来,侵权之债似乎不符合这三类的任何一类。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侵权之债完全可能给夫妻另一方带来利益。
关于法院如何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就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从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一旦债务人的配偶通过债务人的行为从中获得利益。举例来说,一个快递员依靠寄送快递谋生,其在开车送快递的过程中因过失撞到行人发生侵权行为,按照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笔者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认为,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外聚众斗殴进而产生侵权之债,则该笔债务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夫妻另一方根本未从中受益,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